
主文
一、確認相對人於113年6月27日及113年8月15日團體協商會議中所為如附表一之陳述,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翌日起10日内,於相對人網站首頁(http://www.dahan.edu.tw/,如附件所示之位置)以標題「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13年勞裁字第25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含附表一)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之事證存查。
三、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判斷理由
(五) 相對人未提供停辦計畫書供申請人閱覽,不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附表一:
相對人之言論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部分:
一、相對人協商代表林岳輝於113年6月27日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之陳述
1.「停辦計畫是董事會寫的,董事會只是來報告,你跟我要我也沒有,我僅有看過報告資料。」
2.「我們會議通過了。」
3.「那是董事會的事情。」
二、相對人協商代表林岳輝於113年8月15日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之陳述
1.「每次的會議我校長都要參加董事會嗎?你在國立大學,當然沒有董事會,你不知道這個的組成嗎?」
2.「我又不是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