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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13年勞裁字第25號

主文

一、確認相對人於113年6月27日及113年8月15日團體協商會議中所為如附表一之陳述,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翌日起10日内,於相對人網站首頁(http://www.dahan.edu.tw/,如附件所示之位置)以標題「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13年勞裁字第25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含附表一)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之事證存查。

三、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判斷理由

  1. 相對人自113年5月15日起,終止申請人工會會員王世忠兼任相對人之學務處學務長職務,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2. 相對人收受申請人113年4月19日團體協約要約,並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不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及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3. 相對人自113年6月5日於校務會議報告停辦計書並通過決議,相對人董事會於113年6月7日第14屆第9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停辦計畫,並於113年6月12日將停辦計畫陳報教育部,不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及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五) 相對人未提供停辦計畫書供申請人閱覽,不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附表一:

相對人之言論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部分:

一、相對人協商代表林岳輝於113年6月27日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之陳述

1.「停辦計畫是董事會寫的,董事會只是來報告,你跟我要我也沒有,我僅有看過報告資料。」

2.「我們會議通過了。」

3.「那是董事會的事情。」

二、相對人協商代表林岳輝於113年8月15日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之陳述

1.「每次的會議我校長都要參加董事會嗎?你在國立大學,當然沒有董事會,你不知道這個的組成嗎?」

2.「我又不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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