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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14年勞裁字第3號

主文

一、確認相對人於113年12月10日前之協商過程中以其無董事會之授權,僅能就校長權責進行協商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命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指派具有董事會完全授權之人與申請人進行本件團體協約之協商。

三、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翌日起10日內,於相對人網站首頁(http://www.dahan.edu.tw/,如附件所示之位置)以標題「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14年勞裁字第3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本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之事證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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